儿媳妇因拆迁假离婚后欲嫁给公公,法律允许吗?

搜狐焦点大连站 2022-08-25 14: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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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公安局认为:一、陈先生没有取得村委会证明,手续不全,公安机关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二、陈先生与赖某结婚后并未实际生活在一起,是为了办理户口迁移,获取拆迁利益的假结婚;三、陈先生与赖某本来系公公和儿媳关系,两…

来源:阿伟明法看世界

基本案情:儿媳妇离婚后可以嫁给公公吗?这个看起来匪夷所思的问题,实际上在生活中却屡见不鲜。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的一份判决书记载了发生在浙江宁波的这样一个事情。

陈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后育有一子陈旭,后陈旭与赖某结婚生下一女陈某琼。2012年8月,陈旭与赖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同年9月17日,陈先生与王女士也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12年9月21日,陈先生与前儿媳赖某办理了结婚手续,并在当日向当地公安局提出将赖某及孙女陈某琼户口迁移的申请。公安局以陈先生未取得村委会同意户口迁入的证明手续为由,拒绝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双方诉至法院。

陈先生等人认为:结婚登记合法有效,公安机关应当为赖某和陈某琼办理户口迁移。

当地公安局认为:一、陈先生没有取得村委会证明,手续不全,公安机关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二、陈先生与赖某结婚后并未实际生活在一起,是为了办理户口迁移,获取拆迁利益的假结婚;三、陈先生与赖某本来系公公和儿媳关系,两人结婚严重违反当地公序良俗。

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申请。

2、法律上允许,但实践中会有一定限制,不鼓励

现实生活中,为了拆迁、购房、甚至爱情等因素引发儿媳与公公结婚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也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无禁止即合法,只要双方结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就应当认定其婚姻有效,在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也准予了陈先生和赖某的结婚申请。另一种观点认为,儿媳和公公结婚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予以制止。

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直系姻亲(公公儿媳,继母继子)结婚,但因为这种婚姻与社会伦理道德相悖,一般会采取限制措施。1953年较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的复函中就明确表示:对于直系姻亲结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尽量劝说他们不要结婚。如果双方态度坚决,劝说无效,当地政府可酌情处理(如劝说迁居)。可见,虽然道德有非议,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儿媳和公公结婚。

3、较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53)法行字第487号 1953年7月14日)

湖南省院(53)行秘字第143号报告及江西省本年4月10日函悉。关于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结婚问题,经我们拟具初步意见,报请中央司法部以(53)司普民字12/989号函复同意。认为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较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双方态度异常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对于这些个别特殊问题,你院并嘱所属法院可多根据实际情况就地加以具体处理。特别是要照顾群众的影响,一般不需作统一规定。

4、按伦理和法理其行为并不可行

一、不符合我国伦理道德。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发生变化而变化,血亲关系,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律都无法改变的。

二、不符合立法精神。

在我国民事法律领域,判断一个行为合法与否不仅要考虑法律条文,还要考虑伦理道德和公共利益。 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应遵守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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