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高价过户费未果 恶意更名房产报复法院:转让行为无效

搜狐焦点大连站 2022-09-08 15: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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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公序良俗,故该份《房屋转让协议书》成立并有效。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某与其女儿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二…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房屋出售多年,约定取得房产证后更名,现在房产证能办了,卖房者却想违约向购房者索要高价过户费。遭到拒绝后,卖房者将房屋更名过户给自己女儿,并想要解除与购房者的合同。这样的行为会得到法院支持吗?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5年7月,孙某与刘某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刘某某将自己名下一套房产以97500元出售给孙某。因暂不能办理房屋产权,孙某先支付92500元,剩余5000元在房屋过户后补齐,随后孙某入住房屋至今。2021年,刘某某取得了不动产权登记书,违约向孙某索要45000元“更名过户费”无果后,直接将房屋更名至其女儿刘某名下。愤怒之下,孙某将刘某某以及其女儿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之间转让合同无效,并配合自己依法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

庭审中,刘某某辩称,虽承认自己与孙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但在案涉房屋产权证下发时,二人协商沟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问题未果,自己才将房屋赠与给女儿。针对目前情况,刘某某表示自己想要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并承担其相应损失。刘某某女儿则称该房屋属于赠与财产,自己对案涉房屋是否存在买卖关系一事毫不知情,且房屋现已过户登记,自己没有义务配合原告办理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公序良俗,故该份《房屋转让协议书》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己方义务,合法行使己方权利。故在买受人孙某已履行了给付购房款的主要义务后,刘某某作为房屋出卖人应及时履行交付房屋、协助办理案涉房屋产权更名过户等相关义务。刘某某女儿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为“赠与”,但其与父亲之间没有进行过交付钥匙或办理其他入住的行为,亦未向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孙某主张过任何权利,与常理明显不符,故对二被告关于“赠与”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某与其女儿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孙某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排名前列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排名前列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排名前列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周东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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